• 中科院与斯里兰卡卫生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网址:http://www.cas.cn/sygz/201610/t20161026_4579132.shtml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发布时间:2016-10-26 
      10月25日上午,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与斯里兰卡卫生部部长塞纳拉特纳在京举行会谈,并代表双方签署了关于围绕不明原因肾病开展科研和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丁仲礼向代表团介绍了中科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斯里兰卡的合作进展。近年,中科院与斯里兰卡高教部和城市规划与供水部相继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共建“中-斯联合科教中心”,支持中科院下属机构与斯方在气候变化、安全供水、公共卫生等方面开展合作。本次与斯里兰卡卫生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后,中方期待与斯方进一步加强在公共卫生方面的合作,尤其是针对不明原因肾病的研究合作。  
      塞纳拉特纳表示,不明原因肾病是一项严重的民生问题,长期困扰着斯里兰卡民众和政府。中科院科研团队已针对这一问题与斯方一起做了大量工作。他对中方提供的各种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全力支持双方科研团队的各项工作。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敏代表双方研究团队介绍了工作进展和计划。斯里兰卡驻华使馆公使卡鲁纳若特尼及中科院国际合作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见。  
    2016-10-28
  • 中科院修订发布《中国科学院章程》
      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cn/tt/201609/t20160905_4573779.shtml 
      文章来源:发展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09-05  
      近日,中国科学院印发了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章程》(以下简称《院章》)修订版。《院章》的修订发布,将为中科院准确把握国家创新发展新要求,主动适应世界科技发展新形势,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加快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科学院和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作用,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应有的重大创新贡献。 
      《院章》是中科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中科院的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全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对外各类活动中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是统一全院思想、指导全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行《院章》于2006年颁布,十年来在中科院制度体系建设和科研及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中科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加快推进,特别是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中科院制定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调整确立了新时期办院方针,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现行《院章》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改革发展要求。为此,中科院党组于2015年初决定修订《院章》。 
      此次《院章》修订重点反映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中科院的新使命、新任务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体现“率先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办院方针,明确和强化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定位、使命与责任;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总结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吸收研究所分类改革和科研活动组织、院士制度、人事制度、科技评价制度等多方面改革成果,体现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和创新发展的努力方向;强化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根据新时期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他相关内容做了系统修订。同时,也注重保持基本制度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并为进一步改革探索留有空间。 
      修订过程中,中科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修订工作,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积极采纳院内外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办院、开放办院的精神。修订后的《院章》除新增“序言”外,包括总则、领导体制、院士和学部、组织管理、科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附则等八章共56条。 
      《院章》修订发布后,中科院还将对《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其他管理制度进行修订,院属各单位也将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修订工作,以与《院章》有关内容相统一。同时,将适时选择部分研究所,试点开展研究所章程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 
      相关链接:《中国科学院章程》修订版全文 
    2016-09-06
  • 【人民日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引自:人民日报,2016年8月1日,第9版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科研经费管理 少检查多服务 
    本报记者 李丽辉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力保障。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 
      “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意见》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为防止单位设“账外账”,要求将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问:《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坚持简政放权,在四大方面扩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变主管部门审批为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设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问:《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怎样才能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优化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察,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简政放权后,如何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如何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单位法人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是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减少监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一些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问: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是强化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各地还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2016-08-24
  • 中科院传达院党组2016年夏季扩大会精神
      转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cn/tt/201608/t20160817_4571605.shtml 
      文章来源:科学传播局 发布时间:2016-08-17 
      8月17日下午,中国科学院召开院党组2016年夏季扩大会议精神传达会议。中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代表院党组传达2016年夏季扩大会议精神,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科院党组2016年夏季扩大会议于7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分析当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认真总结中科院“十二五”时期改革创新发展的成绩与经验,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重大战略和改革发展举措,并就启动实施“十三五”规划和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白春礼在传达会上强调,全院要认清形势,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科技规划已全面启动。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全院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所处时代的特点,更加准确地把握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率先行动”计划为统揽,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在建成创新型国家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事业中,作出无愧于时代的重大贡献。 
      白春礼强调,要进一步凝练重大创新目标,聚焦重大成果产出,确保“十三五”基本实现“四个率先”。按照院“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凝练提升重大创新目标,进一步清晰刻画和准确判断未来五年重大成果的产出预期,力争到2020年产出一批在建成创新型国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原创成果,产出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产出一批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简称“三重大”)。围绕基本实现“四个率先”目标,深入实施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加快培养凝聚造就一支高水平科技创新队伍。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加快建设高水平常态化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体系,建成高效支撑学部发挥思想库作用的服务平台、科技战略和科技政策研究综合集成平台。 
      白春礼强调,要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制化优势,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充分体现不可替代作用。从战略定位和发展要求出发,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发展的内涵,科学地做好经济资源规划,突出“三重大”的要求,明确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在产出上既实现独创独有,也注重成果应用转化出口。一是扎实组织实施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二是精心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三是统筹抓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四是积极探索重大创新活动的体制机制。 
      白春礼强调,要扎实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和国家实验室建设,从院所两个层面深入推进科研机构布局优化调整,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一是深入实施“一三五”规划,二是扎实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三是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四是进一步优化区域科研布局。 
      白春礼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从严推进全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扎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人才为本,坚持实践造就,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为目标,以提升人才队伍质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重点,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白春礼强调,要大胆探索,破除壁障,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定改革信心,突出问题导向,在继续推进“率先行动”计划各项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以更大力度解决激发创新活力、用人制度、院机关管理等深层次问题,为实现“四个率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传达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全院共约5000人参加会议。其中,在京的院领导、院老领导,院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京区院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京区单位党的十八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在院机关主会场参会;院属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科研骨干代表,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分别在全国126个分会场参会。 
    2016-08-18
  • 财政部教科文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什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 
      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比如,在深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方面,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意见》。《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二、这次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坚持什么原则?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三、《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意见》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四、《意见》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这次《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从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措施,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同类项”,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合并后的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以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既有效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评审中预设比例的问题,又突出科研项目资金对“人”的重视和支持。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同时,为了防止设“账外账”,强调横向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五、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是何原因?《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哪些项目可以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如何核定? 
      从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情况来看,美国高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确实比我国高,这主要在于我国和美国预算拨款制度不同。我国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运转经费,还设立了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专项资金等,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位开展科研活动的成本耗费。综上考虑,我国在核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时,没有像美国等国家那样高。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提高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意见》规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费用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不存在对其进行额外补偿的问题,不需要列支间接费用。 
      六、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相对我国而言,美国等国家科研项目中“人员费”比例较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中美两国科研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尽相同。美国研究型大学对于科研人员每年发放9-10个月的工资,其余2—3个月的工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但科研人员从大学领取的工资加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的薪酬不能超过其12个月工资总和。我国高校、院所对在编在职科研人员每年发放12个月工资,在基本支出中列支,给予稳定保障,而不是只拨付9个月的工资。 
      美国科研项目资金预算中既包含研究生薪酬,又包含研究生学费减免等。对这部分支出,我国单独安排了研究生生均拨款、奖助学金、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等。 
      综上,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费”所占比重不宜与美国进行直接比较。这次《意见》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加大了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一是对于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二是对于在职在编的科研人员,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原来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需要说明的是,从国外有关情况和我国薪酬制度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收入待遇偏低问题,关键在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七、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细,《意见》在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鉴于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及其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不像工程预算那样的“事无巨细”。 
      科研人员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问题,既有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的问题,也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如何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编制预算;如何完善预算评审方式,防止评审环节随意设门槛,倒逼科研人员把预算往细里“编”等。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参考“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上述三项费用开支情况,规定了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八、劳务费预算如何编制?开支范围是什么? 
      目前,在制度层面,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员反映在项目实际申报过程中,劳务费仍存在“隐性”的比例限制。对此,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并要求相关评审机构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劳务费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二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比如,北京地区可达12万元/年),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让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心中有数”,也防止评审、验收环节设定劳务费比例,确保政策在执行中 “不走样”、“不变形”。 
      九、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是否需要报批?按什么程序报批?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十、科研人员反映科研课题项目资金拨付存在时间滞后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从申请项目到经费下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批复项目及预算、部门申请和国库拨付经费等,项目前期立项评审等工作进度直接影响资金拨付时间。 
      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这一问题,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已调整了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年初即可确定项目预算,为预算按时拨付奠定基础。 
      自2009年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在人大正式批复预算前可以预拨一部分项目资金,并据此建立了科研项目经费年初预拨机制,规定第一季度可按“二上”预算数的1/4拨付资金。《意见》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继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十一、科研项目结转结余如何使用? 
      《意见》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十二、各单位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十三、为适应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意见》在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相关制度规定,中央级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央事业单位参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要求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存在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变“参照”为“依照”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意见》遵循教学科研活动规律,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一是差旅费方面, 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二是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十四、会议地点可以由单位自主确定吗?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十五、科研项目经费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是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强化资金安全、增强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执行。 
      十六、是否仍按现行采购方式购买机票? 
      《意见》出台后,仍要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七、如何改进政府采购管理? 
       《意见》完善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十八、《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意见》提出了哪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 
      《意见》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同时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工作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将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针对当前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检查评审过多问题,《意见》有哪些改进措施? 
      当前,各部门按照自身管理职责,分别组织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检查过多过频、检查结果共享不够等现象,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精简检查评审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二十、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报销环节反映的问题,是科研经费在执行、验收、审计等多环节问题的综合反映,涉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出国出差开会管理制度、财务助理制度建立情况、科研人员对政策的熟悉程度等等。规范报销环节管理有利于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反腐倡廉;但同时,高校、院所也应当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为此,《意见》提出: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 
      二十一、为什么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为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等问题,《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二十二、在研项目能否执行新的规定?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研项目适用新政策的问题,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十三、为做好《意见》的落实,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将出台三个方面的管理办法。 
      一是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修)订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将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 
      三是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将加快修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四、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9月1日前,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其中重点包括: 
      一是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科研项目劳务费使用和发放、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其中要专门就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的内部公开程序、方式等进行规定;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二十五、地方如何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同时在改革的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协同推进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2016-08-1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6年8月1日 来源: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2016-08-15
  • 中科院北京分院京区党委2016年度工作会议举行
      文章来源:北京分院 发布时间:2016-02-25
        原文: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cn/sygz/201602/t20160225_4536840.shtml
        2月24日,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京区党委2016年度工作会议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怀柔校区会议中心举行,中科院党组成员、北京分院院长、分党组书记、京区党委书记何岩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分院分党组常务副书记、副院长、京区党委常务副书记马扬作工作报告。北京分院纪检组组长、京区党委副书记乔均录主持会议。
        马扬回顾了北京分院“十二五”时期工作进展和成绩,总结了2015年度主要工作,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2016年度工作要点。马扬说,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率先行动”计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北京分院、京区党委以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保证“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为目标,推动分院系统“一三五”规划和研究所分类改革,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十二五”期间,北京分院系统单位坚持“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的发展使命,取得了一批重大标志性进展和成果。5年来,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43项、技术发明奖16项、科技进步奖10项,并在促进重大产出、承担重大任务、推进科教融合、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马扬表示,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实施和“四类机构”改革的攻坚之年。北京分院、京区党委将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为主线,继续推进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动研究所“一三五”规划和研究所分类改革顺利实施,不断探索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北京分院、京区党委各项工作职能,为深入推进“率先行动”计划、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保证。
        何岩分析了分院系统各单位在“四类机构”建设、“一三五”规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不足及其原因。何岩指出,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格局面临深度变革与调整,我国科技创新已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阶段。“十三五”时期,中科院将完成“率先行动”计划“两步走”发展战略的第一步,要高质量完成“创新2020”各项任务,基本实现“四个率先”的目标。北京分院系统各单位必须切实增强前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改革创新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国家创新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准确把握科技发展的新趋势与新规律。
        何岩强调,要全面深入推进“率先行动”计划。参与“四类机构”试点的研究所要认真落实好试点目标任务书,聚焦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问题,特别要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着力突破。没有进入“四类机构”试点的研究所也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聚焦重大产出,瘦身健体,练好内功,切实抓好“一三五”规划。
        何岩表示,北京分院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院党组的政策精神,进一步提升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成果转化工作与“十三五”规划有机结合,纳入研究所综合评价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抓好成果转化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的实施。
        何岩强调,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继续开展好党建述职评议,要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化两部党内法规学习贯彻,深入落实两个责任。
        会议还对2015年度优秀领导集体、党建工作创新奖、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先进团队、基层协作片工作优秀奖进行了表彰。来自中科院化学研究所、心理研究所、微电子研究所、院部机关党委、青藏高原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微生物研究所的代表进行了会议交流发言。分院系统120名代表参加会议,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人应邀出席并颁发奖项。
    2016-02-26
  • 中科院2016年度工作会议召开
      转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 http://www.cas.cn/yw/201601/t20160116_4519084.shtml 
      文章来源:办公厅 科学传播局 发布时间:2016-01-16 
      1月14日至15日,中国科学院2016年度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十二五”工作和2015年工作,积极谋划“十三五”改革创新发展,全面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部署2016年重点任务。 
      14日上午的全体会议上,中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作了题为《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的会议报告,传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1月12日视察中科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代表中科院党组分析了中科院“十三五”时期改革创新发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总结了“十二五”时期的工作进展与成绩,并就“十三五”时期特别是当前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会上颁发了中科院2015年度杰出科技成就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科技促进发展奖、青年科学家奖,表彰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14日下午的全体会议上,中科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李静海报告了中科院“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四类机构布局的思考,副院长、党组成员王恩哥报告了中科院“十二五”经济资源配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及“十三五”规划思路,副秘书长曹效业报告了中科院院士制度改革和思想库建设情况,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乐斌报告了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长丁仲礼和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万立骏分别报告了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工作进展情况,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理化技术研究所、物理研究所、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相关负责人围绕体制机制改革和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分别作了经验交流报告。 
      15日上午,主会场参会代表分组讨论了会议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对中科院党组对当前形势与挑战的分析判断、对“十三五”工作的总体部署安排一致深表赞同,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 
      15日下午的全体会议上,各组汇报了本组讨论情况;中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组长、院党组成员李志刚传达了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通报了院属单位反腐倡廉典型问题;白春礼作了大会总结,就全院贯彻落实这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明确要求。 
      白春礼强调,全院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面对国家创新发展新要求和世界科技变革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创新发展,依然是中科院“十三五”时期的中心任务。全院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从国家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中科院科技国家队的战略定位出发找准定位,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相关科研领域主动促进整合、强化协同,形成全院“一盘棋”,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在新的历史时期书写新的历史、创造新的辉煌。 
      白春礼强调,全院要突出重点,真抓实干,为“十三五”起好步、开好局。要认真研究这次工作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中科院“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重点规划、专门规划,把五中全会的精神、要求和国家“十三五”相关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具体落实到院所两级规划部署中;要抢抓机遇,根据已经明确的规划思路和重点,抓紧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落实研究所“一三五”规划、四类机构建设、国家实验室建设、承担国家重大任务以及支撑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科技智库建设、科教融合、经济资源配置、国际科技合作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十三五”重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各项重大改革举措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白春礼强调,全院要深入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持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讲团结、顾大局,坚决贯彻落实院党组的决策部署,提高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中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部署落实“十三五”时期特别是今年的重点工作,确保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白春礼最后强调,春节将至,要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相关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认真查处,及时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要按照务实节俭的原则,做好春节慰问和送温暖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把党组织的关心、关怀和关爱,送到离退休老同志、困难职工和学生的心坎里。要高度重视安全和稳定工作,确保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和学生过一个风清气正、欢乐祥和的春节! 
      本次会议主会场设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会议中心,在院属125个单位设有130个视频分会场。中科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李静海、詹文龙,中科院副院长丁仲礼分别主持了14日上午、14日下午、15日下午的会议。院领导、老领导、学部主任,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负责人,筹建四类机构、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财政部、科技部、人社部、审计署、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领导应邀出席14日上午的会议;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离退休党支部书记,院属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高管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参会人数总计4000余人。 
      相关专题:中国科学院2016年度工作会议 
    2016-01-20
  • 中科院党组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转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cn/tt/201512/t20151229_4505338.shtml)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科学传播局 
      12月29日上午,中国科学院党组召开京区单位党员主要领导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中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副院长、党组成员张亚平传达了汪洋副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白春礼就中科院学习贯彻中央会议精神提出要求。 
      白春礼强调,全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明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央在今年年底前先后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具有重要意义。三个会议都对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和安排,这对中科院坚持“三个面向”、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基本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院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组织开展中央会议精神的深入学习和宣贯,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中央对科技创新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中科院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和落实。 
      白春礼强调,全院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中科院“十三五”规划。当前,中科院“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重点规划、专门规划和院属各单位“十三五”时期“一三五”规划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院所两个层面都要把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作为研究制定“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按照会议精神和要求谋划改革发展思路和举措,部署重点科技任务和力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创新的要求和相关重大部署真正体现在院所“十三五”规划中,落实到全院创新实践中。 
      白春礼强调,全院要按照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反复强调科技创新必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并进一步提出相关要求,这既体现了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理念,更表达出党中央、国务院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心。全院要进一步增强科技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城市建设、服务支撑农业农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凝练聚焦重大和关键科技问题,整合组织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强化科技成果的源头供给,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让更多成果得到应用、发挥作用、产生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农业农村工作多做重大创新贡献。 
      中科院在京的院领导、院老领导,院属京区单位、京区院直接投资企业党员党政主要负责人,院机关各部门副局长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参加了传达会。 
    2015-12-30
  • 中国科协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卫生计生委 中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 
    2015年12月02日 
    科协发组字〔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部属高等学校,中科院院属单位,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大幅增长,质量显著提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今年发生多起国内部分科技工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撤稿事件,对我国科技界的国际声誉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风,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生态环境,重申和明确科技工作者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的科学道德行为规范,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根据中央领导意见,现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进一步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为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环境保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被撤稿作者开展调查,对违反“五不准”的行为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广大科技工作者应加强道德自律,共同遵守“五不准”,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存在违反“五不准”的行为要主动申请撤稿,坚决抵制“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发挥科学共同体作用,做好教育引导,捍卫学术尊严,维护良好学风。 
      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将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合行动,落实“五不准”,督促有关单位对撤稿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卫生计生委 中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2015年11月23日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