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出台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三)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地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采取国家指导、地方组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四)明确划定范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评价方法,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六)有序推进划定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做好跨省域的衔接与协调,指导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可保护的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数量,并与生态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做好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有序推进划定工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发布。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国家海洋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划定并审核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 
      (七)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需要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岗位,提高居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 
      (八)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九)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十一)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十二)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依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和大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强化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对监控发现的问题,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本行政区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定期评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强化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十五)建立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和部门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执行,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 
      (十八)完善政策机制。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十九)促进共同保护。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各地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本意见实施后,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017-02-13
  • 中科院2017年度工作会议召开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 发布时间:2017-01-16 
      原文链接:http://www.cas.cn/yw/201701/t20170116_4588400.shtml 
      1月16日,中国科学院2017年度工作会议以视频会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分析当前改革发展形势,总结2016年工作,研究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部署2017年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和重点工作任务。 
      上午的会议中,中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作了题为《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会议报告,传达了刘延东副总理1月10日视察中科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代表中科院党组和院务会议总结回顾了2016年全院工作,对2017年全院总体工作提出要求,并部署2017年全院重点工作。 
      下午的会议中,首先颁发了中科院2016年度杰出成就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宣读了中科院2016年度先进集体奖、科技促进发展奖、安全保卫保密先进工作者。之后,中科院物理研究所、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植物研究所负责人分别作了“三重大”任务组织实施交流报告,中科院空间科学研究院、粒子物理前沿卓越创新中心、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负责人分别作了以改革促进重大成果产出交流报告,中科院国家天文台负责人作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交流报告。随后,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作了中科院2016年度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专题报告,副院长王恩哥作了中科院2016年度财务管理专题报告。 
      白春礼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一年来,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全面实施“率先行动”计划,系统谋划和推进“十三五”改革创新发展。全院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创新效益和社会影响进一步显现,各级党组织在科技创新中的政治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各项工作都迈上一个新台阶,“十三五”取得良好开局。一是牢牢把握“三个面向”要求,围绕战略重点布局,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产出了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若干重大创新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重大科技任务为抓手,积极谋划“十三五”改革创新发展,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有力促进了科技创新各项工作。 
      白春礼指出,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胜利召开,国家“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和“十三五”规划也进入关键攻坚年。中科院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率先行动”计划为统领,以“三重大”成果产出为中心,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保障,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统筹推进科研布局、科技任务和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协调人才、资金、平台等创新资源,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创新产出、创新效益和创新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以优异的创新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白春礼强调,做好今年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三个面向”,突出重大产出导向。二是坚持系统谋划,抢抓发展机遇。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充分激发和释放创新活力。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白春礼指出,全院今年要抓好九项重点工作:一是以抓好重大科技任务和促进“三重大”产出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落实。二是以国家实验室建设和研究所分类改革为引领,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三是以北京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深化人才人事制度改革。五是加强学部工作和科技智库建设。六是统筹抓好科教融合。七是深入实施国际化推进战略。八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九是强化各项政策保障。 
      白春礼最后强调,全院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攻坚克难,勇攀高峰,不断产出重大创新成果、杰出人才、创新思想,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事业中,作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应有的重大创新贡献。 
      本次会议主会场设在中科院机关,在院机关和院属单位设有127个视频分会场。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伟平主持会议。院领导、老领导,院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京区院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京区双重管理单位、国科控股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中央纪委驻院纪检组和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的负责同志出席。院机关各部门、中央纪委驻院纪检组处长,四级职员;院属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科研骨干,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分别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为期一天半。院领导、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1月17日上午将分组讨论院工作会议主报告和专题报告,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2017年工作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相关专题:中国科学院2017年度工作会议 
    2017-01-19
  • 【人民日报】白春礼:以“四个率先”引领科技强国建设
    以“四个率先”引领科技强国建设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中国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于完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准则》明确提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 
      我国科技发展的巨大成就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只有维护党中央权威,才能把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紧紧凝聚在一起,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我们党在95年的发展历程中,正是由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才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胜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呈现勃勃生机、展现光明前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科技发展历程看,正是由于坚持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我国才快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科技大国。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深刻认识到科技落后是旧中国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把发展科技置于新中国建设的重要位置。在当时经济十分困难、各方面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1949年10月党中央就批准成立中国科学院,12月党中央又印发《关于保护与争取技术人员的指示》。1956年,党中央向全党全国发出“向科学进军”的号召,动员和组织全国科技力量,推动我国迅速建立了学科齐全的科学研究体系、工业技术体系、国防科技体系、地方科技体系,取得了以“两弹一星”为标志的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著名论断,使我国迎来“科学的春天”。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一条根本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今年党中央颁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习近平同志在今年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对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进行了深入阐述、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开辟我国创新发展的新局面,关键是要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决策部署。科技战线的各级党组织必须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奋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产出重大创新成果,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深入理解和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当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首先要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的核心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同志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是指导我们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根本遵循。 
      牢牢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今年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三步走”战略,明确最终目标就是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准确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向全国科技界发出了动员令、吹响了冲锋号,将进一步凝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进一步增强科技界创新跨越的信心和勇气,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牢牢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方向。习近平同志站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科学把握时代要求,深入阐述了如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他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我国科技创新的道路选择和战略方向。 
      牢牢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具体要求。习近平同志对我国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他要求牢牢把握科技进步大方向,牢牢把握产业革命大趋势,牢牢把握集聚人才大举措;夯实科技基础,在重要科技领域跻身世界领先行列;强化战略导向,破解创新发展科技难题;加强科技供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弘扬创新精神,培育符合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对我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对国际科技竞争、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习近平同志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根本遵循。对科技界来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习近平同志的核心地位,坚决执行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就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精神要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取得科技创新的新突破新成就,不辜负党中央的充分信任和殷切期望,不辜负全社会的热情关切和大力支持。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实现“四个率先” 
      2013年7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视察中国科学院时,对中国科学院未来发展提出了“四个率先”的要求。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极大鼓舞,也是有力鞭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指示,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征程中充分发挥引领和率先作用,必须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定不移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打造一支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汇聚起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努力实现“四个率先”。 
      以组织实施“率先行动”计划为中心。着眼长远、着眼全局、着眼引领,与国家创新发展要求紧密衔接,在若干重大创新领域进行战略布局,围绕科技前沿和重大需求选择好重点培育方向。充分发挥建制化和多学科综合优势,力争产出一批在建成创新型国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原创成果,产出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产出一批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新的动力源,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 
      以提升人才队伍质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重点。实施更具针对性、更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以更开放的胸怀、更广阔的视野、更有力的举措,在全球范围吸引和集聚高端科技人才;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开展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加快集聚和造就一批战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 
      以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为抓手。积极组织院内外院士专家队伍开展高水平、常态化学科发展战略和创新发展决策咨询研究,完成国家重大咨询评估任务,提出具有重要决策支撑作用的科学前瞻政策建议和系统解决方案,在国家科技规划、科学政策、科技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率先建成国家倚重、社会信任、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科技智库。 
      以国家实验室建设和研究所分类改革为突破口。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整合优势资源,健身瘦体,打破院内院外的“围墙”,进一步加强与大学、企业、地方的战略合作,大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加快构建符合科研规律和国家发展要求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率先建设一批国家创新高地和世界一流科研机构。 
    2016-12-22
  • 中科院与斯里兰卡卫生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网址:http://www.cas.cn/sygz/201610/t20161026_4579132.shtml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发布时间:2016-10-26 
      10月25日上午,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与斯里兰卡卫生部部长塞纳拉特纳在京举行会谈,并代表双方签署了关于围绕不明原因肾病开展科研和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丁仲礼向代表团介绍了中科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斯里兰卡的合作进展。近年,中科院与斯里兰卡高教部和城市规划与供水部相继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共建“中-斯联合科教中心”,支持中科院下属机构与斯方在气候变化、安全供水、公共卫生等方面开展合作。本次与斯里兰卡卫生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后,中方期待与斯方进一步加强在公共卫生方面的合作,尤其是针对不明原因肾病的研究合作。  
      塞纳拉特纳表示,不明原因肾病是一项严重的民生问题,长期困扰着斯里兰卡民众和政府。中科院科研团队已针对这一问题与斯方一起做了大量工作。他对中方提供的各种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全力支持双方科研团队的各项工作。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敏代表双方研究团队介绍了工作进展和计划。斯里兰卡驻华使馆公使卡鲁纳若特尼及中科院国际合作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见。  
    2016-10-28
  • 中科院修订发布《中国科学院章程》
      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cn/tt/201609/t20160905_4573779.shtml 
      文章来源:发展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09-05  
      近日,中国科学院印发了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章程》(以下简称《院章》)修订版。《院章》的修订发布,将为中科院准确把握国家创新发展新要求,主动适应世界科技发展新形势,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加快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科学院和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作用,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应有的重大创新贡献。 
      《院章》是中科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中科院的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全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对外各类活动中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是统一全院思想、指导全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行《院章》于2006年颁布,十年来在中科院制度体系建设和科研及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中科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加快推进,特别是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中科院制定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调整确立了新时期办院方针,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现行《院章》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改革发展要求。为此,中科院党组于2015年初决定修订《院章》。 
      此次《院章》修订重点反映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中科院的新使命、新任务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体现“率先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办院方针,明确和强化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定位、使命与责任;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总结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吸收研究所分类改革和科研活动组织、院士制度、人事制度、科技评价制度等多方面改革成果,体现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和创新发展的努力方向;强化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根据新时期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他相关内容做了系统修订。同时,也注重保持基本制度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并为进一步改革探索留有空间。 
      修订过程中,中科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修订工作,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积极采纳院内外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办院、开放办院的精神。修订后的《院章》除新增“序言”外,包括总则、领导体制、院士和学部、组织管理、科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附则等八章共56条。 
      《院章》修订发布后,中科院还将对《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其他管理制度进行修订,院属各单位也将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修订工作,以与《院章》有关内容相统一。同时,将适时选择部分研究所,试点开展研究所章程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 
      相关链接:《中国科学院章程》修订版全文 
    2016-09-06
  • 【人民日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引自:人民日报,2016年8月1日,第9版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科研经费管理 少检查多服务 
    本报记者 李丽辉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力保障。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 
      “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意见》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为防止单位设“账外账”,要求将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问:《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坚持简政放权,在四大方面扩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变主管部门审批为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设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问:《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怎样才能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优化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察,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简政放权后,如何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如何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单位法人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是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减少监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一些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问: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是强化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各地还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2016-08-24
  • 中科院传达院党组2016年夏季扩大会精神
      转引自:中国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cn/tt/201608/t20160817_4571605.shtml 
      文章来源:科学传播局 发布时间:2016-08-17 
      8月17日下午,中国科学院召开院党组2016年夏季扩大会议精神传达会议。中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代表院党组传达2016年夏季扩大会议精神,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科院党组2016年夏季扩大会议于7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分析当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认真总结中科院“十二五”时期改革创新发展的成绩与经验,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重大战略和改革发展举措,并就启动实施“十三五”规划和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白春礼在传达会上强调,全院要认清形势,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科技规划已全面启动。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全院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所处时代的特点,更加准确地把握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率先行动”计划为统揽,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在建成创新型国家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事业中,作出无愧于时代的重大贡献。 
      白春礼强调,要进一步凝练重大创新目标,聚焦重大成果产出,确保“十三五”基本实现“四个率先”。按照院“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凝练提升重大创新目标,进一步清晰刻画和准确判断未来五年重大成果的产出预期,力争到2020年产出一批在建成创新型国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原创成果,产出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产出一批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简称“三重大”)。围绕基本实现“四个率先”目标,深入实施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加快培养凝聚造就一支高水平科技创新队伍。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加快建设高水平常态化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体系,建成高效支撑学部发挥思想库作用的服务平台、科技战略和科技政策研究综合集成平台。 
      白春礼强调,要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制化优势,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充分体现不可替代作用。从战略定位和发展要求出发,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发展的内涵,科学地做好经济资源规划,突出“三重大”的要求,明确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在产出上既实现独创独有,也注重成果应用转化出口。一是扎实组织实施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二是精心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三是统筹抓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四是积极探索重大创新活动的体制机制。 
      白春礼强调,要扎实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和国家实验室建设,从院所两个层面深入推进科研机构布局优化调整,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一是深入实施“一三五”规划,二是扎实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三是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四是进一步优化区域科研布局。 
      白春礼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从严推进全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扎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人才为本,坚持实践造就,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为目标,以提升人才队伍质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重点,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白春礼强调,要大胆探索,破除壁障,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定改革信心,突出问题导向,在继续推进“率先行动”计划各项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以更大力度解决激发创新活力、用人制度、院机关管理等深层次问题,为实现“四个率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传达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全院共约5000人参加会议。其中,在京的院领导、院老领导,院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京区院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京区单位党的十八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在院机关主会场参会;院属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科研骨干代表,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分别在全国126个分会场参会。 
    2016-08-18
  • 财政部教科文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什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 
      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比如,在深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方面,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意见》。《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二、这次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坚持什么原则?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三、《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意见》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四、《意见》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这次《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从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措施,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同类项”,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合并后的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以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既有效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评审中预设比例的问题,又突出科研项目资金对“人”的重视和支持。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同时,为了防止设“账外账”,强调横向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五、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是何原因?《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哪些项目可以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如何核定? 
      从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情况来看,美国高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确实比我国高,这主要在于我国和美国预算拨款制度不同。我国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运转经费,还设立了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专项资金等,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位开展科研活动的成本耗费。综上考虑,我国在核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时,没有像美国等国家那样高。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提高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意见》规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费用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不存在对其进行额外补偿的问题,不需要列支间接费用。 
      六、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相对我国而言,美国等国家科研项目中“人员费”比例较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中美两国科研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尽相同。美国研究型大学对于科研人员每年发放9-10个月的工资,其余2—3个月的工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但科研人员从大学领取的工资加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的薪酬不能超过其12个月工资总和。我国高校、院所对在编在职科研人员每年发放12个月工资,在基本支出中列支,给予稳定保障,而不是只拨付9个月的工资。 
      美国科研项目资金预算中既包含研究生薪酬,又包含研究生学费减免等。对这部分支出,我国单独安排了研究生生均拨款、奖助学金、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等。 
      综上,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费”所占比重不宜与美国进行直接比较。这次《意见》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加大了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一是对于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二是对于在职在编的科研人员,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原来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需要说明的是,从国外有关情况和我国薪酬制度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收入待遇偏低问题,关键在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七、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细,《意见》在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鉴于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及其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不像工程预算那样的“事无巨细”。 
      科研人员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问题,既有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的问题,也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如何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编制预算;如何完善预算评审方式,防止评审环节随意设门槛,倒逼科研人员把预算往细里“编”等。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参考“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上述三项费用开支情况,规定了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八、劳务费预算如何编制?开支范围是什么? 
      目前,在制度层面,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员反映在项目实际申报过程中,劳务费仍存在“隐性”的比例限制。对此,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并要求相关评审机构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劳务费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二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比如,北京地区可达12万元/年),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让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心中有数”,也防止评审、验收环节设定劳务费比例,确保政策在执行中 “不走样”、“不变形”。 
      九、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是否需要报批?按什么程序报批?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十、科研人员反映科研课题项目资金拨付存在时间滞后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从申请项目到经费下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批复项目及预算、部门申请和国库拨付经费等,项目前期立项评审等工作进度直接影响资金拨付时间。 
      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这一问题,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已调整了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年初即可确定项目预算,为预算按时拨付奠定基础。 
      自2009年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在人大正式批复预算前可以预拨一部分项目资金,并据此建立了科研项目经费年初预拨机制,规定第一季度可按“二上”预算数的1/4拨付资金。《意见》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继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十一、科研项目结转结余如何使用? 
      《意见》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十二、各单位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十三、为适应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意见》在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相关制度规定,中央级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央事业单位参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要求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存在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变“参照”为“依照”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意见》遵循教学科研活动规律,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一是差旅费方面, 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二是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十四、会议地点可以由单位自主确定吗?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十五、科研项目经费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是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强化资金安全、增强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执行。 
      十六、是否仍按现行采购方式购买机票? 
      《意见》出台后,仍要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七、如何改进政府采购管理? 
       《意见》完善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十八、《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意见》提出了哪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 
      《意见》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同时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工作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将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针对当前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检查评审过多问题,《意见》有哪些改进措施? 
      当前,各部门按照自身管理职责,分别组织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检查过多过频、检查结果共享不够等现象,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精简检查评审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二十、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报销环节反映的问题,是科研经费在执行、验收、审计等多环节问题的综合反映,涉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出国出差开会管理制度、财务助理制度建立情况、科研人员对政策的熟悉程度等等。规范报销环节管理有利于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反腐倡廉;但同时,高校、院所也应当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为此,《意见》提出: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 
      二十一、为什么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为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等问题,《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二十二、在研项目能否执行新的规定?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研项目适用新政策的问题,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十三、为做好《意见》的落实,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将出台三个方面的管理办法。 
      一是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修)订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将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 
      三是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将加快修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四、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的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9月1日前,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其中重点包括: 
      一是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科研项目劳务费使用和发放、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其中要专门就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的内部公开程序、方式等进行规定;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二十五、地方如何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同时在改革的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协同推进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2016-08-1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6年8月1日 来源: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