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个人纳税申报的通知

日期:2018-02-28

全体职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我单位绝大部分职工收入来源不仅限于工资薪金收入,税务局反馈上年度由单位代申报的纳税人信息不够准确,因此今年建议大家自行申报。为方便大家申报,财务处对具体申报方法及流程作了说明,详见附件。 

  自即日起,纳税人可以点击申报界面的“预填报表”按钮,将自动汇总本人在北京市的纳税信息并预填生成申报表,确认提交后即可完成年所得12万自行纳税申报。如有问题,请与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周莹  62849177-202 

  附件:1.电脑版申报流程 

        2.手机方式申报流程 

  计划财务处 

20182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