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门:
根据院计划财务局科发计函字【2009】11号通知精神,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在货物、工程采购中,不论资金来源,凡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详见附件1)的产品,采购部门必须严格按《通知》所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详见附件2)”进行采购;凡采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部门应优先按照《通知》所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进行采购。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
附件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pdf
科技开发处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