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10-14
中心各研究室: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京教人〔2007〕12号)精神和《关于200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后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一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继续遵循“稳步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每年秋季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统一认定本院聘任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将2008年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身体健康,且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
  1. 持有研究生院正、副教授聘书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证书者。
  2. 在研究生院开设课程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不少于150学时者。此条件由研究生院各学院(系)予以审核。
  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今年北京教委进一步加强了教师资格证的审核工作,请各位导师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审核申报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电子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址http://jiaoshi.gucas.ac.cn ,2008年10月15日启用,教师资格认证业务说明及流程图见附件)、人事教育处出具《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2. 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照片,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申请人的姓名)。
  3. 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作安排
  由于2008年采用了新的电子申报系统,受理时间非常紧迫,请各研究室秘书务必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本室申报导师的纸制材料及网络版材料统一报送人事教育处。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渠道申请教师资格。
  2. 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在其它省份、其他高校)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证。
  3. 以往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申办的教师资格证书若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联系人:杜向荣              电 话:010-62923588                 E—mail:xrd@rcees.ac.cn

        附件:教师资格认证业务说明及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