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课题组:
根据中科院下发的《关于上报2007年度院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中心2007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内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进行本次登记;
二、2007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按科技部2000年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三、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四、请认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表并于12月18日前将电子文档、纸质登记表报送科技开发处。
科技成果登记简介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全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由科技部管理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某些科技奖项申报时要求提供科技成果登记号。
联系人:杜心 62923597 xindu@rcees.ac.cn
附件1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附件2 基础理论和软科学成果登记表 附件3 应用技术成果登记表
科技开发处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