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日期:2007-01-09

中心有关职工:
     近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http://211.157.219.21/files/zxsbbf.htm )的通知,请有关职工认真阅读。凡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职工均应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直接登陆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http://gs.tax861.gov.cn/index.htm),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

                                                                                             计划财务处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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