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号)对调整专业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一、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二、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三、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一、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二、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三、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2017年夏季及以后批次的毕业生,有跨学科门类调整专业的意向的,应于夏季或冬季学位会前提交相关材料与证明。研究生部将统一提交到学生处,由学生处整理汇总后再分别提交学科群委员会审议。
本次学科群学位会会议在12月下旬召开,如有申请者请12月12日前纸质版材料报送研究生部,电子版材料发至fushan@rcees.ac.cn.
研究生部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