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3-03-06

中心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货物、工程采购中,凡采购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单位应按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采购,但在第十三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凡采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单位应优先按第十三期节能清单采购。

请各部门在采购以上货物,尤其是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等经常性购置货物时,认真参照第十三期节能清单,在此范围内选购。在网上竞价的过程中,对于清单以外以上货物的需求公告,采购中心予以退回。

如有疑问请联系:科技处:连静。电话:62849178

科技开发处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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