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遵照执行。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上期基础上主要有如下调整:一是撤销了“音视频会议设备”、“文印设备”、“摄像机”、“照相机”、“移动存储设备”、“变配电设备”、“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项目;二是新增了“显示器”、“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京区单位)、“限额内工程”(京区单位)、“装修工程”(京区单位)、“拆除工程”(京区单位)、“修缮工程”(京区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三是“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锅炉”等项目的内涵有所变化。
本期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上期基础上有如下调整:一是撤销了“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二是新增了“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项目。
如采购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科技开发处 连静
电话:62849178
E-mail:jinglian@rcees.ac.cn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科技开发处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