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中科院2011年度第二批“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1-09-06

中心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即日起,2011年度第二批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项目开始申报。

一、特聘研究员申请条件

适用于正在或曾在国外著名国立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工作、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学术发展潜力、与我单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有意来我单位从事一定期限合作研究工作的优秀高级外籍科学家,且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

2.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

5.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院和我单位的有关规定。

我单位合作者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特聘研究员开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计划要求

1.获得资助的特聘研究员,需与我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我院将统一颁发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证书

2.特聘研究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我单位或按照其与我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资助,项目编号:×××”SUPPORT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VISITING PROFESSORSHIP FOR SENIOR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 Grant No.×××)。

3.特聘研究员计划连续资助期限为2-12个月。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工作期限。延续申请需在本次资助期限结束前1个月向中心国际合作办公室提出,报我院国际合作局批准。

4.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度内无法实施的项目,需提前报中心国际合作办公室,经院国际合作局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者视为自动放弃。

5.特聘研究员在项目结束、回国之前提交总结报告,由我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评议情况需报我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

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特聘研究员,我院将提供资助40-50万元/年(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其中,获得国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年,其他人员资助金额为40万元/年。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旅费1-2万元。

四、申报办法

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推荐表》(见附件,其中英文推荐表必须有被推荐人亲笔签名)一式两份,于920日之前报送国际合作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uanliu@rcees.ac.cn。经审核合格后,由国际合作办公室通过ARP系统统一上报院国际合作局。

附件1. 《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推荐表》

联系人:刘娟,电话:62849175E-mail: juanliu@rcees.ac.cn

国际合作办公室
2011
9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