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23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政府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2-07-22

中心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3-2025年支出规划和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93号),院条财局近期组织2023年部门预算(一上)编报工作,本次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2023年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全面应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范围及内容较以往发生较大变化,需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要求: 

  1、资金范围: 

  各单位使用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见附件4-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及会议服务,应当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安排采购项目的,应通知财务部门将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各部门要明确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人员,积极全面梳理和分析本项目、课题2023年度科技任务承担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将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细化到最底层课题(包括课题名称、课题经费),并下达到课题人员。由课题组在本课题经费额度内,依据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填报本课题政府采购预算。基建管理部门依据本年基建工程预算,填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3、要充分领会和贯彻国家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及“扶持中小微企业”等文件精神。对采购项目开展客观、广泛的市场调研工作,明确采购意向,同时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合理,诱发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商务风险。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现象。 

  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要求: 

  1、总体要求: 

  新增资产配置要与预算安排衔接起来,结合存量资产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编制新增资产预算的,不得购置或租用 

   “一上”时提足新增资产预算数量需求,避免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时因“一上”未报足新增资产预算数量,导致无法额外申请新增资产预算,“二上”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数量不得突破“一下”控制数。 

  各部门应认真填写采购需求说明。对于纳入新增资产预算的车辆、仪器设备和房屋土地,申报“一上”和“二上”预算时,务必详细填写采购需求说明,若单位因未填写需求说明或说明过于简单的原因,被财政部核减,院将不再向财政部申诉。 

  各部门报送的拟在2023年度新增的各项资产,应当详细填报具体情况表,特别是新增资产的必要性。未填报具体情况表的,将影响财政部对相关资产下达“一下”控制数。 

  2、编报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部门预算的要求,对使用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购置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各部门必须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①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购置预算(不论金额大小均填报) 

  购置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预算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一上”。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应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经费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费涉及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仪器设备购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二上”。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新增增产配置预算表中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的分类,按2010版国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5)执行,即按院ARP固定资产分类执行。 

  ②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 

  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三、上报方式及时间节点: 

  请在2022725日前电子版反馈至sgyuan@rcees.ac.cn 

    

    附件1、2023年部门预算(一上)政府采购预算表  

    附件2、新增资产表(设备明细表)-模板2023一上(含经济科目)  

    附件3、新增资产表(房屋、土地租赁)-模板2023一上(含经济科目)  

    附件4、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附件5、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010  

  科技开发处

  2022年7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