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研究组:
2021年度院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已启动,请于2022年1月12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成果登记材料至科技处。
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
1.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附件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2.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国家科技成果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3.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中国科学院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年报》,促进科技成果在院内外的传播和交流;
4.部分省部级科技奖报奖前要求提供成果登记证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对象
执行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完成结题验收的,应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自愿登记。
其中,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验收、评审及结题等方式完成,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完成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
为加强院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交流,院属单位在省市地方登记过的2021年度科技成果,也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科技成果登记表》,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版”(附件2)生成《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包括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后从系统中生成(.zip)压缩包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科技处。
2.《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附件3),按要求填写的WORD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科技处,纸质件(研究组长签字)提交至科技处。
联系人:罗莎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4.填报说明
科技开发处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