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为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其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保密委员会负责总体指导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中心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二条 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网站; 

  (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生态环境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生态环境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和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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