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3-06

中心各课题组:
        北京市现已开展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2008年度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应满足《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中对申报人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应为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申报或依托的科研项目应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推荐申报 A 类的人员所依托的项目的科研经费拨款应在15万元以上,项目或课题完成时间应在两年以后,课题组排名应在前三名,每个依托项目(课题)只可以申报1名。推荐申报B类人员的人数大学不超过8名,其它单位不超过2名。 
        三、报送材料:申报书一式6份(含附件)、申报书电子版1份。 
        四、申报时间: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的申请采用单位统一报送方式,且项目申请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时间重叠,因此请各位申请人严格遵守下列时间规定,将申报材料送至科技开发处: 
        A类: 2008年3月12日下午5:00 
        B类: 2008年3月17日下午5:00
   
        联系人:茹加   
        联系电话:62849178 
        E-mail:jiaru@rcees.ac.cn

附件: 
        1.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2. 申报须知
        3. 申报书A
        4. 申报书B
        5.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链接:http://210.76.125.47/n1143/n1240/n1405/n1901/5575950.html 

                                                                                                                                                                                                        科技开发处 
                                                                                                                                                                                                  二ΟΟ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2007年05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加速培养首都社会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级科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
新星计划的培养期为三年,分A、B两类进行资助。
  A类:为正在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重大或重点项目等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相关的培训、交流、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提供培养经费;
  B类:为具有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提供启动性研究经费及培养经费。
  第三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四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当年的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
   (二)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三) 具有较好外语口语交流能力;
  第六条 申报 A 类的人员应当是所在课题中排名前三位者,每个课题可以申报一名。申报B类的人员作为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有一个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奋发进取的研究群体。
  第七条 申报A类的人员所承担的项目或申报B类的科研项目应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在近期内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以下人员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一) 已经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或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 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新星计划的申报程序:
   (一) 申报人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其中申报A类的人员如所在课题组由多个单位组成,则需先经课题组推选),报送市科委;
   (二) 市科委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拔。经初审、专家评审,提出拟入选新星计划的人员名单,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 市科委与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书》。入选A类的人员,在项目依托单位备案;入选B类的人员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入选人员自主选择一名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同时,市科委为其配一名资深的指导顾问。
  第十一条 新星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市科委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合同。
  第十三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年度考核表》并送市科委。合同完成后,报送《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总结报告》,市科委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对完成新星计划的人员,市科委将继续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新星计划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变更表》,由市科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科委备案;进行与新星计划研究项目无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次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科委将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
   (一) 出国逾期不归。
   (二) 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
   (三) 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终止合同要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终止表》。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的培养经费资助额度为5-8万元,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新星计划经费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节余不回收,超支不加补。
  第二十条 新星计划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星计划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 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 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
   (四) 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 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
   (六) 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新星计划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经费明细帐,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委核准调往本市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将尚未使用的余额划转到入选人员所在的新单位。被终止合同的,市科委停止拨款,所在单位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回市科委。
  第二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合同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市科委根据情节采取撤消资助或不再受理该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发布的《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申 报 须 知

  一. 各单位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人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人条件进行推荐。
  二. 申报人填写申报书时,要内容真实,文字准确、简明扼要,格式根据内容需要可自行调整空间,排版美观。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侧面装订。
  三. 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后,签署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书∈轿宸荩ê郊┘痈枪拢词庇傻ノ煌骋槐ㄋ停皇芾砀鋈吮ㄋ汀只进行单一选择。“单位类型”中,“医疗机构”主要指医院,包括大学的附属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医院所属研究所,填在“研究院所”中。
    *“单位联系人”填写申报人单位负责本计划工作的管理人员。
   2、 “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情况”的附件,只复印期刊封面及目录,并标记出申报人姓名。
   3、 “取得专利情况”:“专利类型”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 “计划完成后,个人综合素质达到的预期目标”: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管理能力、交流合作能力等方面描述,指标能量化的尽量量化。
   5、 “导师情况表”中的导师为拟聘的对申报人在个人修养、研究水平及组织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的老师,导师可以聘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家,一般聘请1人。
   6、 “单位审核及推荐意见”:本栏由单位填写。
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创新意识、学术作风、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及水平,单位能够创造的人才培养环境及提供的科研条件及研究条件等。
  五. A类申报书特别提示
   1、A类资助培养经费为8万元。
   2、在A类申报书“申报人依托项目(课题)情况表”中,“项目”指围绕一个即定目标而开展的有计划的科研活动。“课题”一般是项目的分解子项,项目是由有关联性的课题所组成。如依托课题为独立的研究课题,“课题所属项目名称”不填写。
  六. B类申报书特别提示
   1、B类申报人员应为具有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员,作为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应组建一个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研究团队。
   2、B类资助经费为培养经费(8万元)和课题研究经费,课题研究经费额度以课题的实际需要而定。
   3、B类申报书中“学术委员会意见”:单位无学术委员会的可由科研管理部门填写。
  七、 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上公布,并通知所在单位,未通过初审的,不再通知本人和说明原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