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和2018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6-10-20

中心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全员能力提升计划”,结合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大骨干人才的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专局)《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办发〔2016476号)要求,现就20172018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项目类别和实施方式 

  (一)领军人才研修项目 

  培训对象:国家或院重大项目负责人,院重要学科方向的带头人,有发展潜力的战略科技专家、领衔科学家,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杰出人才。 

  培训方式:个人或成组(3-5人)到发达国家对口科研机构或大学深入交流研讨,重点解决科研工作中所遇到的突出问题。 

  要求: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训时长:为满足大家灵活安排培训时间的需求,培训时长可选择14天、21天、30天或60天。 

  培训组织:待院及外专局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对口单位予以执行,成组派出时,须跨所组成小团队,每单位限报1-2人,成组同期赴同国同地培训学习(须在获批年度内执行完毕,不得跨年度)。 

  (二)关键技术专项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急需紧缺关键技术人才,在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专业实验平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大科学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中承担重要任务的骨干科技人才。 

  培训方式:成组到发达国家对口科研机构或大学深入学习培训,团组须同期(出入境时间一致)赴同国(其中14天项目境外培训机构不得超过2个;21天及以上项目境外培训机构不得超过3个)培训学习。 

  要求:团组成员应为中心在册职工,年龄不超过50周岁,团组人数3-8人,其中,团组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训时长:为满足大家灵活安排培训时间的需求,团组培训时长可选择14天、21天、30天、60天或90天。 

  培训组织:待院及外专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联系对口单位予以执行,须同期赴同国同地培训学习(须在获批年度内执行完毕,不得跨年度)。 

  二、申报说明和要求 

  (一)领军人才研修项目(个人或团组)和关键技术专项培训项目每年度每单位各限推荐1人(团组),中心将根据学科布局与发展需求,结合承担的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中,按照上述项目的条件,遴选出2017年及2018年推荐人选(团组)报院。已获得20152016年度院公派留学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上述项目。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可参考国家外专局《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附件1)。 

  (三)外专局负责境外费用(按照实际成行天数,参照国家标准核定,现行标准可参考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的相关要求),不足部分由研究所负担。 

  短期培训项目(142130天)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资助标准共分四档:第一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第二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住宿费;第三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伙食费;第四档,其他。具体将根据当年度经费预算规模,并视申请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资助与否和资助档次。优先、重点支持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性项目。 

  中长期培训项目(6090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相应比例的境外费用资助。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法规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科技攻关和基础研究的专业类中长期单人或小团队培训项目,原则上给予境外全额资助。 

  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资助国际旅费。外方提供经费资助但不足以弥补出国培训相关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申请资助其费用差额部分。不得超出境外培训实际费用支出申请中央财政经费资助。已获其他部门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 

  (四)培训结束回国15个工作日内,须向院提交培训总结。 

  (五)请有意向者于20161031日下班前,将《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1份)交到人事教育处104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联系人邮箱。 

  (六)跨所组成团组、共同申报项目的,由团组带头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团组所有成员材料。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62849520 

  电子邮件:wanglei@rcees.ac.cn 

  附件:1. 《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2.《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请表》 

  人事教育处 

  20161020 


附件: